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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語合同的翻譯準則及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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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達的“功能對等”翻譯標準強調的是“內容和文體風格上達到最切近的自然對等”,它在合同翻譯中有較大的直接指導意義。筆者認爲,爲達到國際商務英語合同翻譯時的功能對等,應堅持以下兩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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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準確嚴謹

由於國際商務合同的專業性和兼容性越來越強,因此,合同的內容也就日趨精確和完備。這就要求譯者在翻譯時應把“準確嚴謹”作爲首要標準,尤其是合同中的法律術語和關鍵詞語的翻譯更應予以特別重視,僅僅忠實原文遠遠不夠,而應嚴格貼近合同所涉及的專業性內容。以“offer”一詞爲例,將它翻譯爲“提供、提議”是正確的,但在國際商務合同種,offer一般只能譯爲“要約、報盤”。此外,爲了避免產生歧義,有些詞語的翻譯必須保持同一種譯法,尤其是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和關鍵詞語都有着嚴格的法律涵義,翻譯時一定要透徹理解原文的內容要求,準確完整地傳達合同文件的精神實質。以“exclusive”爲例,exclusive territory應譯爲“獨佔區域”,表示許可方不得再把同樣內容的技術許可協議授予該地域內的任何第三方。但是,exclusive contract則譯爲“專銷合同”,表示製造商與轉賣商之間簽訂的專銷協議,規定轉賣商不得同時經銷競爭對手的產品。

 2.規範通順

所謂“規範通順”,就是把理解了的東西,用規範通順的、合乎合同語言要求的文字(中文)表達出來。因此,要使合同語言“規範通順”,譯者就要特別注意合同的詞語運用規範,符合合同文體中約定俗成的含義。例如,將“documentary bill at sight”譯爲“即期付有單據的票據”,雖然表達的意思符合原文要求,但概念並不清晰,因爲“票據”本身的涵義是廣義的,在國際商務合同中的票據主要指匯票,因此,應譯爲“跟單匯票”。此外,國際商務合同的譯文不僅要符合合同語言的要求和規律,還應做到通順,着重體現在條理清晰上。國際商務合同的條款往往比較繁複,翻譯時應首先弄清全文的條例,對各條款間的制約關係和邏輯關係須仔細琢磨,注意譯文語言的語句結構,不拘泥於原文的詞句結構和句法框框的限制。

國際商務英語合同屬於應用翻譯,以傳遞信息爲主要目的。因此,根據奈達的功能對等理論,在翻譯“信息型文本”的商務英語合同時,應採用的基本技巧是歸化,主要表現在功能性歸化和行業性歸化兩個方面。

1.功能性歸化

國際商務英語合同自身的文體特徵和鮮明的“告知”與“規定”功能,決定了這類文本翻譯的特殊要求和目的,即:遣詞用字、行文佈局必須符合譯文的形式和規範,在翻譯技巧上毫無例外地一律採用歸化的方法。因而,它的翻譯不可能也無必要遵循原文的語言形式,原文僅僅提供信息,語言表達必須順從譯文形式,追求的完全是一種原文與譯文功能上的對等。以合同翻譯的準則爲指導,功能性歸化在國際商務英語合同中譯過程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點:順應譯文—突出語域特徵;嚴禁精確—避免歧義誤解;力求詳盡—不厭繁文縟節。

2.行業性歸化

行業性歸化着重於符合業務規範的翻譯對等。也就是說,翻譯時應充分注意到合同問題特有的尺牘規約、文本格式以及交際規約。合同問題的正式性(對特有的行業對象所使用的特有體式)、專業性(特定的行業使用場合)以及適合性(適合行業的文本形式和交際方式),決定了合同文本採用書面語形式、結構規範、內容明確(分列條款)、語言規範(使用大量的正式詞語、法律詞語、專業術語和行話、套語)的鮮明文體特徵。因此,只有以合同翻譯的準確嚴謹的準則爲前提,結合合同應用所屬行業的特徵,考慮上述這些方面,才能使合同譯文不僅做到與原文信息對等,而且體現出合同問題的權威性和肅正性,做到風格對等,行業對等。例如,對於合同中的“IN WITNESS WHEREBY”這句,譯文中也應使用符合合同文體規範的正式用語“立此爲證”。

當今,隨着經濟全球化的不斷髮展,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愈加頻繁。作爲國際商務交流的必要組成部分,國際商務合同作用重大,而如何準確地翻譯合同則是成功進行商務合作與談判的前提。在合同翻譯過程中,譯者應充分考慮到中英文商務合同文體特徵的異同點,遵循相應的翻譯準則,運用恰當的翻譯技巧,使譯文更加準確嚴謹、規範通順,並符合合同問題尺牘規約和交際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