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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考研政治:唯物辯證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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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立統一規律(辯證法第一規律)
1、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體系中的實質和核心
對立統一規律之所以是唯物辯證法體系的實質和核心,是因爲:對立統一規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聯繫的根本內容和永恆發展的內在動力,從根本上回答了事物爲什麼會發展的問題;對立統一規律是貫穿質量互變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以及唯物辯證法基本範疇的中心線索,也是理解這些規律和範疇的“鑰匙”;對立統一規律提供了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它是對事物辯證認識的實質;是否承認對立統一學說是唯物辯證法和形而上學對立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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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矛盾同一性和矛盾鬥爭性的辯證關係
矛盾是反映事物內部和事物之間對立統一關係的哲學範疇。對立統一規律又稱矛盾規律,矛盾是辯證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指事物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係。簡言之,矛盾即對立統一。要區分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邏輯矛盾是指人們思維過程中由於違反形式邏輯規則所造成的自相矛盾;辯證矛盾則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對立統一關係。列寧說:“辯證法就是研究對象的本質自身中的矛盾。”

對立和統一分別體現了矛盾的兩種基本屬性。矛盾的對立屬性又稱鬥爭性,矛盾的統一屬性又稱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性質和趨勢。它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矛盾着的對立面相互依存,互爲存在的前提,並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二是矛盾着的對立面之間相互貫通,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矛盾的鬥爭性是指矛盾着的對立面之間相互排斥、相互分離的性質和趨勢。由於矛盾的性質不同,矛盾的鬥爭形式也不同,對於多種多樣的鬥爭形式,可以區分爲對抗性和非對抗性兩種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鬥爭性是相互聯結、相互制約的。同一性不能脫離鬥爭性而存在,沒有鬥爭性就沒有同一性,鬥爭性寓於同一性之中,沒有同一性也就沒有鬥爭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鬥爭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矛盾鬥爭性的絕對性體現了物質運動的絕對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對性體現了物質靜止的相對性。無條件的絕對的鬥爭性與有條件的相對的同一性相結合,構成事物的矛盾運動,推動事物的發展。

方法論意義:矛盾的同一性和鬥爭性是同時存在的,因此事物總是具有兩面性,這要求我們看待事物時要做到“一分爲二”,例如,對待傳統文化要“批判地繼承”,對待外來文化應該“批判地吸收”。

3、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鬥爭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於矛盾雙方相互依存,互爲存在的條件,矛盾雙方可以利用對方的發展使自己得到發展。
第二,由於矛盾雙方相互包含,矛盾雙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於自身的因素而得到發展。
第三,由於矛盾雙方彼此相通,矛盾雙方可以向着彼此的對立面轉化而得到發展,並規定着事物發展的方向。

矛盾的鬥爭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矛盾雙方的鬥爭推動矛盾雙方力量的對比發生變化,此消彼長,造成事物的量變。
第二,矛盾雙方的鬥爭促使矛盾雙方的地位或性質發生轉化,實現事物的質變。

方法論意義:矛盾的同一性和鬥爭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們對事物發展的作用只有在兩者的結合中才能實現,矛盾推動事物發展是同一性和鬥爭性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在不同的條件下,二者所處的地位會有所不同,在一定條件下,矛盾的鬥爭性可能處於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條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處於主要的方面。瞭解同一性和鬥爭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對於我們自覺地利用矛盾的這兩種力量推動事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說明事物的發展不僅表現爲“相反相成”,而且表現爲“相輔相成”。它還說明和諧作爲矛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體現着矛盾雙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但和諧並不意味着矛盾的絕對同一。和諧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只有在矛盾雙方處於平衡、協調、合作的情況下,事物才展現出和諧狀態。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都是在不斷解決矛盾的過程中實現的。事物是多樣性的統一,和諧的本質就在於協調事物內部各種因素的相互關係,促進最有利於事物發展的狀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

4、事物的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相互作用的原理
矛盾推動事物的發展,說明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不在於事物的外部,而在於事物內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內部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內因。內因即內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礎,是一事物區別於他事物的內在本質,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它規定着事物發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影響,是事物變化的條件,它能夠加速或延緩甚至暫時改變事物發展的進程,但它必須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發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方法論意義:內因和外因辯證關係的原理對於我們分析問題和指導實踐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我國實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對外開放方針的重要哲學基礎。

5、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關係
矛盾的普遍性簡單地說可以表述爲“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其含義是: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中,存在於一切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又產生。事物始終在矛盾中運動。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體的、特殊的。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體事物在其運動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個方面都有其特點。具體表現爲三種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點;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發展過程和發展階段各有不同特點;
三是構成事物的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與矛盾的特殊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個性。矛盾的共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個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任何現實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有機統一,共性寓於個性之中,沒有離開個性的共性,也沒有離開共性的個性。

方法論意義:矛盾的共性和個性、絕對和相對的道理,是關於事物矛盾問題的精髓,是正確理解矛盾學說的關鍵,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辯證法。矛盾的共性和個性相統一的關係,既是客觀事物固有的辯證法,也是科學的認識方法,人的認識的一般規律就是由認識個別上升到認識一般,再由一般到個別的辯證發展過程。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

6、矛盾的不平衡發展原理
在矛盾羣中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貫穿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規定着事物的性質。主要矛盾是矛盾體系中處於支配地位,對事物發展起決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處於服從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對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與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質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只有如實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認清事物的本質和發展規律,才能採取正確的方針和辦法去解決矛盾。

方法論意義: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強調主要矛盾,也要看到次要矛盾,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做到“兩點論”和“重點論”相結合。

二、質量互變規律(辯證法第二規律)
1、概念:質、量、度和關節點、質變、量變
質是一事物成爲自身並區別於其他事物的內在規定性。事物質的規定性是由事物內部矛盾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事物的質是通過屬性表現出來的,屬性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聯繫中表現出來的質。認識質是認識和實踐的起點和基礎。只有認識質,才能區別事物。

量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規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構成成分在空間上的排列組合等可以用數量關係表示的規定性。認識量的意義:
一是認識事物的量是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只有認識量,才能更深刻地把握質。馬克思認爲,一種科學只有在成功地運用數學時,纔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
二是隻有正確瞭解事物的量,才能正確估計事物在實踐中的地位和作用,因爲同質的事物由於數量不同,在實踐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同。做任何事情,既要有質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數。

事物的量和質是統一的,量和質的統一在度中得到體現。

度是保持事物質的穩定性的數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範圍,度的兩端叫關節點或臨界點,超出度的範圍,一物就轉化爲他物。度這一哲學範疇啓示我們,在認識和處理問題時要掌握適度的原則。

量變是事物數量的增減和次序的變動,是保持事物的質的相對穩定性的不顯著變化,體現了事物漸進過程的連續性。

質變是事物性質的根本變化,是事物由一種質態向另一種質態的飛躍,體現了事物漸進過程和連續性的中斷。

2、量變和質變的辯證關係
量變和質變是既相區別,又相聯繫的。
第一,量變是質變的必要準備。任何事物的變化都有一個量變的積累過程,沒有量變的積累,質變就不會發生。
第二,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單純的量變不會永遠持續下去,量變達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質變。
第三,量變和質變是相互滲透的。一方面,在總的量變過程中有階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質變;另一方面,在質變過程中也有舊質在量上的收縮和新質在量上的擴張。量變和質變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量變引起質變,在新質的基礎上,事物又開始新的量變,如此交替循環,形成事物質量互變的規律性。質量互變規律體現了事物發展的漸進性和飛躍性的統一。

3、方法論意義
首先,它揭示了事物發展過程是連續性和階段性的統一,這是無產階級政黨制定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其次,它是我們分析社會發展形式的基本理論工具,對於我們正確處理社會主義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具有指導意義。最後,它是指導我們從事一切實踐活動的重要思想原則。